于亮和王建是朋友,两人一唱一和扮演“五粮春”白酒销售人员和白酒购买人员,将假冒产品卖给商店从中获利近4万元。最终,两人落入法网,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2013年2月至2013年8月期间,于亮伙同好友王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由一个人扮演“订购者”到被害人所经营的商店订购“五粮春”白酒,另一个人则扮演“销售人员”到商店推销假冒的 “五粮春”白酒,待被害人向“销售人员”购买一定数量的白酒后,“订购者”便不再购买。两人用这一方法,在我市及周边的威远县等地骗取22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3.9万余元。经鉴定,于亮和王建销售的“五粮春”白酒均为假冒产品。
近日,贡井区检察院认为,于亮、王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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