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于2014年2月15日披露了《关于公司及承诺相关方承诺及履行工作的公告》。2014年2月18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4第32号)。该函要求公司重新核实并补充披露公司及承诺相关方所作的承诺、履行情况。 现将重新核实结果补充公告如下:
一、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张裕集团”)所收取商标使用费约定履行情况
自2008年起至2012年底止,张裕集团已按《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约定履行了将所收取的“张裕”等商标使用费主要用于宣传张裕等商标和该合同产品这一承诺。在此期间,张裕集团实际收取商标使用费38,348万元,直接和间接用于张裕等品牌和本公司产品宣传的投入为25,256万元,占其实际收取商标使用费金额的65.86%,其中549万元用于投放电视和报刊媒体进行张裕等品牌宣传;10,201万元用于张裕酒文化博物馆、旅游公司及酒城之窗并以此为平台,每年对近百万游客进行面对面张裕酒文化知识普及和张裕品牌宣传从而直接促进产品销售;8,758万元用于张裕葡萄酒包装研发和生产中心,丰富张裕品牌内涵,扩大张裕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5,748万元用于位于烟台商业中心地段的物流周转中心,其楼面全部免费用于张裕品牌广告宣传。
二、其他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公告之日,公司不存在其他不符合监管指引要求的承诺和超期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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